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执 行 案 件 日 志 表(十)

时间:2013-12-12 点击: 次

执 行 案 件 日 志 表

 

案由

借款合同纠纷

案号

(2013)梅华法执字第549号

主办人

李玉强

申请人

农业银行五华县支行

被执行人

谢国潘、谢如景

标的

11414元

执行时间

具体执行措施、结果及参加人员等

在场人或证明人

年

月

日

2013年10月2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、传票、财产申报表等。

 

范广文、李玉强

年

月

日

2013年11月7日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。

范广文、李玉强

年

月

日

2013年11月18日制作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谢如景在五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存款。

范广文、李玉强

年

月

日

敦促被执行人将执行标的履行完毕后,于2013年12月6日制作执行裁定书,将被执行人的存款予以解冻,并将结案通知书送达给双方当事人。

范广文、李玉强

备考

 

 

说明:本表由主办人如实填写并入案卷,备考栏注明委托执行案件情况。